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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祥航空: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5-12  

						证券代码:603885         证券简称:吉祥航空          公告编号:临 2016-016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30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吉
祥航空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7,581,055 股,发行价格 22.8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67,799,675.1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34,711,564.04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全部到账,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
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4685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徐汇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以
下简称“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乙
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
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下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310066179018800006178             900,000,000.00
徐汇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001576613050040548              900,000,000.00
上海浦东分行金桥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90110155350004665               1,536,459,145.10
公司温州分行
    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略有差异,主要系支付的与本次
非公开发行费用有关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
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琦、张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向
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