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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祥航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0-03-10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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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18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3月1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虹翔三路80号619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
股权登记日:2020年3月11日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均金先生
会议安排:
   一、参会人员签到,股东或股东代表登记(13:30-13:50)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14:00)
   三、宣布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情况及会议须知
   四、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五、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发言

   六、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七、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八、休会、工作人员统计表决结果

   九、宣读表决结果

   十、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十一、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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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

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公司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四、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

必请出席现场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下同)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到达会

场登记参会资格并签到。未能提供有效证件并办理签到的,不得参加现场表决

和发言。除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

人员进入会场。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同时也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和扰乱会议秩序。

   六、股东要求大会发言,请于会前十五分钟向大会会务组登记,出示持股

的有效证明,填写《股东意见征询单》,发言的顺序按股东提交征询单的先后

顺序发言。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向大会会务组报名,

并填写《股东意见征询单》,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发言。

   八、股东在会议发言时,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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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股东大会表决采用投票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除本须知或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票特别

说明的情况外,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每项议案下设

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

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向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发放礼品。

   十一、公司聘请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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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回购、对外担保等条款,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的相关手续。

    具体修订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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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 三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可 的 其 他 方
式。                                   式。
                                              其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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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款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请、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请、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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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款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其他事项。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为,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资产 25%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15%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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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款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00 万元以上;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六)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人提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七)公司为持股 5%以下股东提 5,000 万元以上;
供的担保;                                 (七)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担保。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 担保。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
保事项。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经出席会 保事项。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经出席会
过。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点。                       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以及公司实际需要提供网络或其他法 求以及公司实际需要提供网络或其他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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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款
大会的,视为出席。                     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清算;
    (三)变更公司形式;                    (三)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15%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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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款
    (七)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制。                                   限制。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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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款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以及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以及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形式的方案;                       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式的方案;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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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款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交易等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交易等事项;
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置;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飞行师、总工程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飞行师、总工程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度;                                       ( 十 一 ) 制 定 公 司 的基 本 管 理 制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报告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报告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章、股东大会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权。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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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款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每一专门委员会分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每一专门委员会分
别由 3—4 名委员组成,提名委员会、 别由 3—5 名委员组成,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                           员。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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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公司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对《公
司章程》中回购、对外担保等事项做最新修订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
同步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3 月修订)》。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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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公司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对《公
司章程》中回购、对外担保等事项做最新修订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
规定,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同步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吉祥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0 年 3 月修订)》。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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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公司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同时将公司现行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颁布的对外担保规定保持一致,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资产安
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2020 年 3 月修订)》。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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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公司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同时将公司现行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颁布的对外投资规定保持一致,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
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
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0 年 3 月修订)》。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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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公司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将公司现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关联交易管
理规定保持一致,避免歧义,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吉祥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0 年 3 月修订)》。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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