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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澳股份2021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2-0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新澳股份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新澳纺
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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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以现场方式
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浙江
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
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
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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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桐乡市崇福
镇观庄桥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建华先生主
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截至 2021 年 2 月 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51,454,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365%。其中:
( 1 )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1 名 , 代 表 有 表决 权 的 股 份 数
251,454,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365%;(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
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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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599,5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804%。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
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董事辞任并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王雨婷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
 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
 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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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进行了单
 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辞任并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王雨婷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1,454,03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拥有的票数的
 100%。

     本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599,55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拥有的票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本次
 应选非独立董事 1 人,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
 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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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
结果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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