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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寿仙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6-18  

						证券代码:603896             证券简称:寿仙谷       公告编号:2020-052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 658
号文核准,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公开发行总额
为人民币36,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共3,600,000张,期
限为6年。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901万元(含税),公司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
券认购资金人民币35,09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15日到账,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
字[2020]第ZF10574号《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武义寿仙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仙谷饮片”)、全
资子公司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仙谷药业”)与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武义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武义支行”)、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武义支行”)、保荐机构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20年6月16日,公司、建设银行武义支行、国信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
                                     1
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6月16日,公司、寿仙谷饮片、工商银行武义支行、国信
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0年6月16日,公司、寿仙谷药业、
中国银行武义支行、国信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0年6月15
日)
                                                                             单位:元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
     1      份有限公司可转债   建设银行武义支行   33050167732700001745   350,990,000.00
              募集资金专户
      2、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0年6月15
日)
                                                                              单位:元
序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号
         武义寿仙谷中药饮片有
1                             工商银行武义支行 1208060029000515117            0.00
           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
2                             中国银行武义支行    388378066721                0.00
             司募集资金专户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050167732700001745,截止 2020 年 6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35099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寿仙谷健康产业园保健食品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寿仙谷健康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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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园保健食品建设项目(生产线建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翔、金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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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乙方仅承担对甲方/丙方提交的划款指令或相关材料等进行形式性审查的
义务,而不对款项的用途做实质性审查。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寿仙谷饮片、工商银行武义支行、国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武义寿仙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
    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寿
仙谷健康产业园保健食品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由乙方实施。
    为规范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8060029000515117,截止 2020 年 6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乙方寿仙谷健康产业园保健食品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乙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四、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翔、金骏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
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公司、寿仙谷药业、中国银行武义支行、国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
   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寿
仙谷健康产业园保健食品建设项目(生产线建设)”由乙方实施。

                                  5
    为规范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88378066721,截止 2020 年 6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
寿仙谷健康产业园保健食品建设项目(生产线建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乙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翔、金骏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
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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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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