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事先收到的相关议案和资 料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杭州寿仙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郑化先女士及其配偶李光先生租赁其位于杭州市的一间房屋,系因公司专 卖店经营需要,该项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价格定价 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 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