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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寿仙谷:寿仙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11-24  

                        证券代码:603896           证券简称:寿仙谷         公告编号:2022-086
债券代码:113585           债券简称:寿仙转债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165
号文核准,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公开发行总额
为人民币39,8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共3,980,000张,期
限为6年。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899.94万元(含税),公司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
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38,900.0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1月23日到账,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22]第ZF11328号《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武义寿仙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仙谷
饮片”)、全资子公司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仙谷药业”)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金华分行”)、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义农商银行”)、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22年11月23日,公司、招商银行金华分行、国信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11月23日,公司、寿仙谷饮片、武义农商银行、国信
                                    1
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2年11月23日,公司、寿仙谷药
业、武义农商银行、国信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2年11月23
日)
                                                                                   单位:元
序号         公司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
 1                                 招商银行金华分行   579900719110808      389,000,600.00
             有限公司

       2、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2年11月23
日)
                                                                                   单位:元
序                                                    专户
         公司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项目名称
号                                                    余额
       武义寿仙谷中     武义农商                               寿仙谷健康产业园保健食品
1                                   201000321758162   0.00
         药饮片           银行                                 二期建设项目(基本建设)
       武义寿仙谷中     武义农商                               寿仙谷健康产业园研发及检
2                                   201000321763107   0.00
         药饮片           银行                                       测中心建设项目
       金华寿仙谷药     武义农商                               寿仙谷健康产业园保健食品
3                                   201000321744449   0.00
       业有限公司         银行                                 二期建设项目(生产线建设)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9900719110808,截止 2022 年 11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寿仙谷健康产业园保健食品二期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寿仙谷健康产业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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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食品二期建设项目(生产线建设)及寿仙谷健康产业园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
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翔、张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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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乙方仅承担对甲方/丙方提交的划款指令或相关材料等进行形式性审查的
义务,而不对款项的用途做实质性审查。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寿仙谷饮片、武义农商银行、国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武义寿仙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 为甲方 1 全资子公司,甲方 1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寿仙谷健康产业园保健食品二期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寿仙谷健康
产业园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由甲方 2 实施,甲方 1 与甲方 2 以下合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1000321758162(专户 1)/201000321763107(专户 2),截止 2022 年 11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寿仙谷健康产业园保健食品二期建设
项目(基本建设)、寿仙谷健康产业园研发及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
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翔、张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公司、寿仙谷药业、武义农商银行、国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 为甲方 1 全资子公司,甲方 1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寿仙谷健康产业园保健食品二期建设项目(生产线建设)”由甲方 2 实施,
甲方 1 与甲方 2 以下合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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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1000321744449,截止 2022 年 11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寿仙谷健康产业园保健食品二期建设项目(生产线建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
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翔、张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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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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