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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创智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05  

						   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19-008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第 3.2.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 3.2.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 3.2.4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 3.2.4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第 3.2.5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        第 3.2.5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3.2.3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程第 3.2.3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 3.2.3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 3.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工。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 4.2.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 4.2.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决定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一)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 5.2.3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5.2.3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三)项、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司股份的事宜作出决议;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予的其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予的其
                                           他职权。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修订公司章程事宜需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变更工商登记,最终以工商变更登记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