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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创智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4-28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
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或答复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
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条 股东发言应依照以下规则: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
言;
   (二)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
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四)股东违反前三款的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其表决事项按
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应当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任

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分别投向两位或多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的表决制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公司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具体表决方法如下:

    1、独立董事与普通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普通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普通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普通董事候选人。

    2、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

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目。如不同意某一个或多个候选人而选举其他人的,则应填写所选举人选的姓名,

并在其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3、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

则该投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

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4、表决完毕后,应当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

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人选。
    5、董事当选原则: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

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股份的半数。

    6、如果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则根据每一名候选董事得票数按

照由多至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但当选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投票权总数应达

到本条第 5 项所规定的要求。

    7、如果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同时当选超过该类别董事应选人数,则需按

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直至选出为止。

    8、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类别董事人数,则需按照本

条规定的程序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直至选出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为止。

    9、在股东选举董事前,董事会应负责解释本章程所规定的累计投票具体表

决办法,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二)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监事适用累积投票制并按照本条关于非独立董事

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1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
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
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
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
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
法 律意见书全文。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回购本公司股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情形除外);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
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
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草案,报股东大会
审议并批准后生效。其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要求
的条款,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