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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博特: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2019-02-20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
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以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2 月 19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公司确定的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
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及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禁止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
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
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
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我们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