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th 9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19 年 3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9]第 0088 号 致: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苏博特”)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19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 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3 月 6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2、会议召开方式与时间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19 年 3 月 26 日上午 9:00 开始;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9 年 3 月 2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事宜以公告形式依 法提前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与公告一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19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5,06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140%。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计票、监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2、本次发行的规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3、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4、债券期限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5、债券利率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6、付息期限及方式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7、转股期限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10、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11、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12、赎回条款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13、回售条款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15、向原 A 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6、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17、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18、募集资金存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19、担保事项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20、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 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对外投资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相关审计 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 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05,0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6,7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4,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