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博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3-2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0月20日签发的《关于核准江苏苏博特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30号),公司以首次公开
发行方式发行76,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发行价格为9.02元/股,募集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685,52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629,042,375.28元。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苏博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苏博特
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1 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保荐机构已与苏博特签订《保荐协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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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
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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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苏博特业务情况,对苏博特开展了
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2018年度苏博特在持续督导期间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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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2018年度苏博特或相关当事人在
5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违背承诺等事项
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苏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博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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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诺 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
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保荐机构督促苏博特依照相关规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保荐机构对苏博特的内控制度的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8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苏博特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
与规则等 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保荐机构督促苏博特严格执行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9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其他相关文件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苏博特的信息披露文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苏博特及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11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此类事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项
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苏博特及
12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
13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构核查,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 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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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
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苏博特未
14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发生前述情况
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15 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苏博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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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发生前述情况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
形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苏博特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
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中金公司认为,苏博特按照
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
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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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苏博特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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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钦 徐石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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