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博特: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09-16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0-066
转债代码:113571 转债简称:博特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0 年 9 月 15 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294 万股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
案》、 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俊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
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2、2020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
案》、 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在公司内网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
公示,公示时间自 2020 年 8 月 18 日至 2020 年 8 月 28 日(共计 10 日),在公
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股东等与激励计划相关人员可通过书面或通讯形式向公司
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披露了《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
情况说明》。
4、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
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
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说明
本次授予的股份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无差
异。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授予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0 年 9 月 15 日为授予日,按
激励计划规定的 17.22 元/股的价格,向 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4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9 月 15 日;
2、授予数量:294 万股;
3、授予人数:36 人;
4、授予价格:17.22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 36 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和 24 个月,自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权益 占目前股本
序
姓名 在检测中心职务 股票数量(万 总量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号
股) (%) (%)
1 杨晓虹 检测中心副董事长 41.00 13.95 0.13
2 汤东婴 检测中心总经理 27.00 9.18 0.09
其他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 226.00 76.87 0.73
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共 34 人)
合计 294.00 100.00 0.95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1)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
解之处。
2)股权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
3)股权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4)股权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6)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
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
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
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
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情况见下表:
激励成本各年度摊销明细表
年度 2020 年(万元) 2021 年(万元)) 2022 年(万元)
摊销金额 343.60 1,374.39 1,030.79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
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公允价值计算、会计处理和成本分摊将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处理。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
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
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
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
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
象、授予数量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
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6 日
报备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意见
(三)独立董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