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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睿能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3-29  

						    证券代码:603933          证券简称:睿能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8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
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要求自2017年5月28日
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修订并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
    2、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关于修
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
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
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的规定,规范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目前公司暂未涉及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的
此类事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无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2、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
的规定,公司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
合并利润表中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本期发生额141,254,029.32元,上期发生
额91,824,005.35元;列示“终止经营净利润”本期发生额0.00元,上期发生额
0.00元。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损益,按该规定列报于利润表中新增的“资产处置
收益”项目,不再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营
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中列报。对于利润表新增的“资产处置收
益”项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7]30
号)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进行调整。公司合并利润表2017年度列报“资产处置收益”
-34,074.29元;上年列报“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10,175.86
元、“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21,196.92元,按规定重分类至“资
产处置收益”-11,021.06元。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2018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
定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