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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源东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6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东谷”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长源东谷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
响,本所律师系通过视频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长源东谷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长源东谷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长源东谷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长源东谷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长源东谷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
发布《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充分披
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长源东谷已按照
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长源东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长源东谷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襄阳市
襄州区钻石大道 396 号长源东谷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佐元先生
主持。


    长源东谷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长源东
谷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 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长源东谷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15 日通
知股东,长源东谷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长源东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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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证明资料、股
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120,284,508 股,占长源东谷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1.95%。经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长源东谷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1,109,360 股,占长源东谷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48%。


    据此,长源东谷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名,合计代表股份 121,393,868 股,占长源东谷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52.4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149,760 股,占长源东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50%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长源东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长源东谷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
列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长源东谷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了股东代表陈绪周、王红云及监事吕珍进行计票、
监票工作,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长源东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长源东谷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长源东谷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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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121,393,8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
       法>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121,393,8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三) 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襄阳长源朗弘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121,393,8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四) 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襄阳长源朗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121,393,8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
权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均获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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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源东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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