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东谷: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保荐工作总结报告2023-03-30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保荐机构”)
作为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东谷”、“上市公司”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一创投行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保荐总结报告,具体总结
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洪山头工业园)
注册资本 2.315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佐元
董事会秘书 刘网成
公司网址 www.cydgsy.com
上市时间 2020 年 5 月 26 日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总额 91,509.07 万元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申请文件提交后,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
织协调公司与各中介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出具反馈回复;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相关文件,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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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阅长源东谷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
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长源东谷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定期对长源东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治理
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3)
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4)信息披露
情况;(5)募集资金使用情况;(6)大额资金往来情况;(7)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8)业绩大幅波动的合理性;(9)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
情况;(10)现金分红制度的执行情况。
3、督导长源东谷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
制度等。
4、督导长源东谷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
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长源东谷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5、督导长源东谷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确
保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6、对长源东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7、按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
件,并就长源东谷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长源东谷对一创投行在保荐中开展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
工作的配合情况基本良好,不存在严重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五、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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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
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
具有关专业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一创投行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
期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度报告),确认长源东谷各
期定期报告以及重要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也符合相关规定。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长源朗弘玉柴国六缸体、缸盖
新建项目”、“长源东谷东风康明斯 13L 缸体、缸盖新建项目”和“长源东谷玉
柴连杆、康明斯连杆新建项目”已按照预计投入金额全部投资完毕。
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长源东谷
技术研发试验中心建设项目”拟终止并计划将该项目对应资金及募集资金专户其
余结余资金全部补充流动资金,本事项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在持续督导期间使用中未出现异常情况。
八、尚未完结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长源东谷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
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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