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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派格: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2-29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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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经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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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增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两名或以上委员提议或
者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但具有
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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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为一
人或全部委员均需回避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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