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派格: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2-29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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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经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
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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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董事及经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考评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在报经董事会同
意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
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列有关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提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标准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经理人员进行绩
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经理人员的报酬数
额和奖励方式,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两名或以上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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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或者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但具有
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
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委员为一人或全体委员均需回避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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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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