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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派格: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2-29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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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并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推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小组组长,另设副

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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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前期准备工作的程序如下: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重大投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负责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工作并上报工作小组;

    (四)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工作小组的提案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两名或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委员会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但具有

本细则第十七条情形的除外。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非委员的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战略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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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其余全部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委员仅有一人或全部委员均需回避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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