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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农立华: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4-24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924 号文”

核准,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农立华”)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33,400 股,发行价格为 12.4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15,667,498.00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为本次股票发行发生的不含税发行费用

27,512,935.8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88,154,562.1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出具天职业字

[2017]18547 号验资报告。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或“保荐机构”)担任中农立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恒泰长财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

告书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

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项目                                        内容
证券代码                        603970
注册资本                        19200.0096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九层 912 室
法定代表人                      苏毅
实际控制人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联系人                          常青
联系电话                        010-5933735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 年11 月 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11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                            无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以北,仙台大街以西仙台大街
注册地址
                                3333 号润德大厦 C 区七层 717、719、720、721、723、725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厦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吴国平
联系电话                        010-56673719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吴国平、王晓霞

其他                            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本次发行完成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

现场检查等方式,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

金使用等方面对中农立华进行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中农立华的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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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主要如下表所示: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已与中农立华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方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券交易所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通过资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料审阅、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对中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农立华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 持续督导期间,中农立华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
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
                                                   持续督导期间,中农立华不存在该等情况;相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
                                                   关当事人未出现该等情况
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中农立华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检查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相关制度及
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规范得到了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对中农立华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
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进行了检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详见“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意见”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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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持续督导期间,对中农立华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件进行了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持续督导期间中农立华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此类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事项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持续督导期间中农立华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诺的事项发生
告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中农立华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形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持续督导期间中农立华未发生该等情况。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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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量。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持续督导期间,中农立华未发生该等情况。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促中农立华严格执
17、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     行中国证监会有关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财务管理
                                               制度,确保该等制度严格有效的实施。

18、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促中农立华完善内
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 控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行为规则,防止相
内控制度。                                 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中农立华募集资金
19、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并出
                                               具了专项核查报告。

20、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
                                               持续督导期间内,中农立华未发生对外担保。
表意见。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中农立华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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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

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

的支持和便利。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19 年 6 月 17 日,由于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邹卫峰

先生离职,恒泰长财指派王晓霞女士接替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工作;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中农立华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吴国平先生和王晓霞女士。

    2、其他事项

    无。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中农立华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交所公告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

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中农立华的持续督导期间,中农立华的信息披露工作

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中农立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农立华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对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6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中农立华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十一、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9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暨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吴国平、王晓霞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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