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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立华:中农立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2021-05-19  

                                                       关于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邮编:100005
11F,JinbaoTower,89JinbaoStreet,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005,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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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
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
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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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
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 14:30 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苏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21 年 5 月 18 日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经本所律师见
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 6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3,87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3%;根据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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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
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并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
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并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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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
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并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
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并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
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并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
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是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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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8.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
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9.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2020 年度执行情况及 2021 年度预
   计额度的议案》;

    就本项议案,公司关联股东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回避表决,由出席本
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7,39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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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
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
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2. 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12.1 选举苏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2.2 选举蒲颖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2.3 选举杨剑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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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选举黄柏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2.5 选举李明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2.6 选举康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3. 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3.1 选举花荣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3.2 选举潘爱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3.3 选举吴学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4. 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14.1 选举马丽芬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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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4.2 选举樊黎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4.3 选举张铮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4.4 选举赵富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
                                                            胡   平


                                                            吕   由




                                                      202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