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邮编:100005 11F,JinbaoTower,89JinbaoStreet,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005,P.R.C. 电话(Tel):(86-10)66523388 传真(Fax):(86-10)66523399 网址(Website):www.junzejun.com 电子信箱(E-mail):jzj@junzejun.com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 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 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1 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 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 14:30 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苏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21 年 5 月 18 日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经本所律师见 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 6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3,87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3%;根据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 2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 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并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 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并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法律意见书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 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并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 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并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 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并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 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是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8.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 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9.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2020 年度执行情况及 2021 年度预 计额度的议案》; 就本项议案,公司关联股东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回避表决,由出席本 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7,39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 法律意见书 10.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 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 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2. 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12.1 选举苏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2.2 选举蒲颖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2.3 选举杨剑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6 法律意见书 12.4 选举黄柏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2.5 选举李明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2.6 选举康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3. 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3.1 选举花荣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3.2 选举潘爱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3.3 选举吴学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4. 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14.1 选举马丽芬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7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4.2 选举樊黎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4.3 选举张铮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14.4 选举赵富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3,876,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52,0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 胡 平 吕 由 202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