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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立华:中农立华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2022-09-24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
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
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
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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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 6 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
事 4 人,职工代表监事 2 人。职工代表监事所占比例为 1/3。监事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和罢免。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 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任
本公司的监事职务;

    (二)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
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
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非因
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当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当将离职报告报本公司监事
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本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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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当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职工代表
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间出现《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相关监事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的
相关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公司半数以上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监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
超过三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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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 检查公司财务;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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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或者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举行。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
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
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
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
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程序



                      第一节 议题、议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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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
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该向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以及其他应列席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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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按下列要求和方式通知:

     (一)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以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以传真方式送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当
            日为送达日期,送达日期以传真报告单显示为准;会议通知以挂
            号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递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
            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三节 会议的出席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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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
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会议议程。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五节 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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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作出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全
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监事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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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
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
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
应在开会前 1 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
人员宣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
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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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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