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6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
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等相关
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得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7 年新颁布或修
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二、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恒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合投资”)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等业务提供不超过 9,0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
恒合投资的信用状况做出的,是为了满足恒合投资进一步开展投资业
务的需要;同时恒合投资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
防范此次担保风险。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担保行为。
(以下无正文,为本次独立意见之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