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07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预计的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8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
为:公司 2017 年度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需
要,交易是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定价合理公允,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本次对 2018 年度
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做出的预计,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遵循
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原则为执行市场价,定价公允、
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
见
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
用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变更使得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名:李汉国、余新培、杨祖一
2018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