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集团: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5-10
证券代码:603977 证券简称:国泰集团 公告编号:2018-039 号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每股转增股份 0.40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5/15 - 2018/5/16 2018/5/17 2018/5/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4 月 13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1,080,00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0 股,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108,000 元,转增 88,432,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309,512,000 股。
三、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5/15 - 2018/5/16 2018/5/17 2018/5/16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经与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确 认 ,股东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
鑫安信和投资集团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派发股息
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
红利,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
红利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
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
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
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
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
与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0 元。
(6)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来源于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送股 转增 合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
95,400,000 38,160,000 38,160,000 133,560,000
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
125,680,000 50,272,000 50,272,000 175,952,000
通股)
1、 A 股 125,680,000 50,272,000 50,272,000 175,952,000
三、股份总数 221,080,000 88,432,000 88,432,000 309,512,000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309,512,000 股摊薄计算的 2017 年度每股
收益为 0.22 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8119816
特此公告。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