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06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经过认真审
核后认为:
1、公司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推进,决定取消本次交易中的募
集配套资金部分,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是公司经过审慎研究、分析
后作出的理性决策,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
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规定,公司本次调整不构成重组
方案的重大调整。
4、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本次资产重组交易方案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本次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此页为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汉国 余新培 杨祖一
2018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