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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泰集团: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江西省民爆投资有限公司)2019-01-05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998 号绿地中心 A2 座 18 层
        电话:0791-83869873 传真:0791-83869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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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目 录
目 录 ................................................................................................................................................ 2
一、关于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6
    (一)收购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6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 7
    (三)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 7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8
    (五)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权益的基本
    情况 .......................................................................................................................................... 8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9
二、关于收购目的和收购决定..................................................................................................... 10
    (一)关于本次收购目的..................................................................................................... 10
    (二)关于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10
    (三)收购人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股份的增持或者处置计划....................................... 11
三、关于收购方式及相关收购协议............................................................................................. 13
    (一)关于收购方式............................................................................................................. 13
    (二)关于本次收购所涉及无偿划转协议的有关情况 ..................................................... 13
    (三)本次收购尚需获得的批准......................................................................................... 16
    (四)权利限制情况............................................................................................................. 16
四、关于后续计划 ........................................................................................................................ 18
五、关于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9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9
    (二)关于同业竞争............................................................................................................. 22
    (三)关于关联交易............................................................................................................. 23
六、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24
七、关于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5
八、结论性意见 ............................................................................................................................ 26




                                                                       2-1-2-2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第 16 号准则》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民爆投资      指   江西省民爆投资有限公司

大成国资公司         指   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军工控股             指   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泰集团/上市公司    指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国资委         指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军工控股将其持有的国泰集团 127,184,120 股 A 股股份(占

本次收购             指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2.51%)无偿划转给民爆投资,同时无偿

                          受让江西省国资委所持民爆投资 100.00%股权的行为

《收购报告书》       指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财务顾问、光大证券   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2-1-2-3
                 关于《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江西省民爆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重组办法》、

《第 16 号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就军工控股无偿划转其持有的国泰集团股份

127,184,12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 32.51%)至民爆投资,同时无偿受

让江西省国资委所持民爆投资 100.00%股权,大成国资公司通过军工

控 股 间 接 持有 国泰 集 团 股 份 215,081,094 股 (占 公司 股 本 总数

54.98%)事宜所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

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民爆投资的如下保证:

      1.民爆投资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民爆投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

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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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

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及资

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民爆投资为本次申请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民爆投资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

照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

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

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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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依据本所律师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工商档案,本所律

师查阅民爆投资营业执照、变更信息、章程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民爆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江西省民爆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4年12月2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32764852XJ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8699号

 法定代表人                   刘方云

 注册资本                     39545.7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                     对民爆及相关行业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100%注册资本

 经营期限                     2014年12月29日至长期

 登记状态                     存续

      根据收购人民爆投资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本所律

师认为,收购人民爆投资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依法存续、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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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

1、收购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股权关系

      根据收购人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民爆投资是江西省国资委 100%出资设立的国家出资企

业。因此,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国资委。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

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江西省国资委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

营业务情况等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三)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分别核查了收

购人民爆投资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审计报告及声明,查询了

国 家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网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及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shixin.csrc.gov.cn)。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任何与证券市场

有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刑事处罚,不涉及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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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的情形。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民爆投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五)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权益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

了以下内容:

       除持有国泰集团股份外,民爆投资不存在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

司5%以上权益的情况。

       除间接持有国泰集团股份外,江西省国资委持股的其他上市公司

如下:
序号          上市公司简称                                  持股情况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
 1                                    通过江西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42.58%
       司(SZ.000789)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                                    通过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40.53%
       (SH.600362)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SZ.
 3                                    通过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8.73%
       000899)
 4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持股 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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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600397)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
5
      (SH.600750)                   司持股 43.03%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6                                     通过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5.57%
      (SH.600782)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
7                                     通过大成国资公司持股 65.00%
      公司(SZ.300722)

      除此以外,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间接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权益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

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根据收购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

了以下内容:

      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资委间接持有金瑞期货股份有限

公司73.53%股份。除此之外,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

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

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等内容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民爆投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民爆投资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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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市公司的情形,其具备作为本次收购的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报

告书》对民爆投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

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爆投资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等内容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收购目的和收购决定

(一)关于本次收购目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以下内容:为加强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促进企业产权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根

据江西省国资委要求,军工控股拟将其直接持有的国泰集团32.51%

股份无偿划转给民爆投资,同时无偿受让江西省国资委所持民爆投资

100.00%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国泰集团将作为民爆投资的控股子

公司,可充分借助民爆投资的管理经验,提高国泰集团的经营管理效

率,增强国泰集团的市场竞争力等关于本次收购目的的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收购目的等内容的披露

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1、2018年11月5日,民爆投资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受让中国中

军工控股持有的国泰集团127,184,120股股份;

      2、2018年11月16日,军工控股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将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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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泰集团127,184,120股股份无偿划民爆投资;

      3、2018年11月22日,大成国资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军工

控股将其所持有的国泰集团127,184,120股股份无偿划民爆投资;

      4、2018年12月7日,江西省国资委作出同意本次无偿划转的批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决定符合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性规定。但因本次无偿划转已触发收购人的要

约收购义务,收购人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实施本次收购。

(三)收购人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股份的增持或者处置计划

1、国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锁定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如下内容:

      2016年11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集团完成首次公开发

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军工控股承诺:自国泰集团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泰民爆回购本单

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公司股票在原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或

复权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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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

股份总额累计不超过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

的30%;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国泰民爆提交减持数量、减持价

格区间、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

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

行,但如果军工资产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直接持有的解除限售

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

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

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2、本次无偿划转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收购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

了以下内容: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民爆投资无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2

个月内继续增持国泰集团股份的计划。同时,民爆投资承诺,本次受

让自军工控股的国泰集团股份,将继续按照军工控股所做出的上述股

份锁定及股份减持承诺执行。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收购人12个月内对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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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的增持或者处置计划等内容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本次

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法律程序,但因本次无偿划转已触

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义务,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实施本次

收购。《收购报告书》对本次收购目的及收购人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

股份的增持或者处置计划等内容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收购方式及相关收购协议

(一)关于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

了以下内容: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无偿划转实施前,民爆投资持

有国泰集团 81,721,980 股股份,占国泰集团总股本的 20.89%。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民爆投资将持有国泰集团 208,906,100 股

股份,占国泰集团总股本的 53.4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收购方式等内容的披露

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本次收购所涉及无偿划转协议的有关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以下内容:

1、协议主体

      2018年12月10日,军工控股与民爆投资签署关于划转国泰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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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84,120股股份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协议》。

      江西省国资委已作出关于同意将民爆投资无偿划转至军工控股

的批复,不再与军工控股签署无偿划转协议。

2、转让的标的及价格

    军工控股与民爆投资之间的划转标的为国泰集团 127,184,120 股

股份,方式为无偿划转。

3、职工安置方案

      本次无偿划转不涉及转出方职工安置。

4、被划转企业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本次无偿划转不涉及转出方债权债务处置。

5、划出方承诺

      (1)军工控股方合法持有国泰集团127,184,120股份,且该股权

/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主张的权

利。股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2)军工控股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军工控股内部决策/董事会/股东会/主管部门已经通过决定

同意本次转让。

6、划入方承诺

      (1)民爆投资董事会及其主管部门已经通过决议同意国泰集团

127,184,120 股股份的无偿划入。

      (2)民爆投资承诺,对交易对方或目标公司的有关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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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

      (3)民爆投资承认并履行国泰集团章程。

7、利益安排

      (1)本次股权转让中,需要缴纳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2)协议生效后,涉及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公司交接

等事项,由双方相互配合,协商完成。

8、协议生效

      本协议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成立,军工控股与民爆投资签署国泰集团215,081,094股股份

无偿划转获得江西省国资委批复同意后生效。

9、协议终止

      (1)如果因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无法成就,致使本次股权转让无

法实施,本协议自动终止;

      (2)双方协商一致,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

10、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照法

律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1、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

方同意提交江西省国资委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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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本次收购所涉及无偿划

转协议的有关情况等内容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三)本次收购尚需获得的批准

      因本次无偿划转已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须向中国

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人要约收

购义务后,方可实施本次收购。

(四)权利限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以下内容: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中,

军工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127,184,120股股份存在股份锁定及股份减

持承诺。

    军工控股具体承诺如下:自国泰集团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泰民爆

回购本单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原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或复权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

股份总额累计不超过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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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30%;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国泰民爆提交减持数量、减持价

格区间、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

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

行,但如果军工资产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直接持有的解除限售

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

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

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民爆投资承诺,本次受让自军工控股的国泰集团股份,将继续按

照军工控股所做出的上述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承诺执行。

      除此之外,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本次无偿划转未附加任何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不存在就

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而设置的其他安排,亦未对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本次收购权利限制情况

等内容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本次收购方式及相关收

购协议等内容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收购人的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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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情形;《无偿划转协议》的签署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无偿划转待满足全部实

施条件后方可实施。

四、关于后续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以下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无在此次股权划转完成后12个月内

改变国泰集团主营业务或者对国泰集团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

划;收购人无在此次股权划转完成后12个月内对国泰集团或其子公司

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除已披露

的计划外,国泰集团无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计划;收购人无对国泰集团

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收

购完成后,若收购人拟对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调整,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没有

对国泰集团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收购人不存在对国泰集

团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收购人无对国泰集团的分

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收购人他对国泰集团业务和组织结构有

重大影响的计划等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

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

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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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收购人对上

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

动的计划 ;收购人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收购人对

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等内容的披露符合

法律规定。

五、关于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以下内容:

      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的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

收购人与国泰集团之间将保持相互间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

立;国泰集团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

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为保证国泰集团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收购人承诺如下:

1、资产完整

      本公司将继续确保上市公司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确

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

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确保上市公司资产在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本

公司将杜绝其与上市公司出现资产混同使用的情形,并保证不以任何

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确保上市公司拥有资产的完整权属。

2、人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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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将继续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不存在本公司干预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做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本公司将继续保证

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它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

司以外的其它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它企业中兼职;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劳

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它

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财务独立

      上市公司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建

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能够独立做出

财务决策;上市公司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并依法独立履行纳税义

务。本公司承诺上市公司资金使用不受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干预;同时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均系其自行聘

用员工,独立于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本公司承

诺将继续确保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4、机构独立

      (1)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其机构完整、独立,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本公司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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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

      (2)上市公司在劳动用工、薪酬分配、人事制度、经营管理等

方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之间将不

会存在交叉和上下级关系,确保上市公司经营机构的完整,不以任何

理由干涉上市公司的机构设置、自主经营。

      (3)确保上市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办公机构与生产经营场所,

不与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

5、业务独立

      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均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

流程及自主经营的能力,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各项业务决策均系其依照《公司章程》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经

营许可而作出,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

其他企业。

      本公司将继续确保上市公司独立经营,在业务的各个方面保持独

立。本公司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的承诺,并

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不会以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为目的与上市公司之间开展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将保证上市公司继续具备独立开展业务的资质、人员、资

产等所有必备条件,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本公司承诺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并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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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等内容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以下内容: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从事与国泰集团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国

泰集团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避免收购人与国泰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维

护国泰集团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不会利用本公司对

上市公司的持股关系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上市公司控股

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2、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不直接或间接从事、

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3、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不会利用从上市公

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与上市公司或

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4、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并将促使本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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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如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获得与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尽最

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

子公司。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公司

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

决,且给予上市公司选择权,由其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同业竞争等内容的披露

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关联交易

1、本次收购前的关联交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泰集团2015年、2016年及2017年经审计

的财务报告,本次收购前,收购人与国泰集团不存在日常性关联交易。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本次收购前的关联交易

情况等情况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2、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以下内容: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了规范收购人与国泰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

维护国泰集团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

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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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

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本公司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上市

公司《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关系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对给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及中小股东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关联

交易情况等内容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本次收购的关联交易情

况等内容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六、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以下内容:

      2018年9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江西省民爆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8]1488号),国泰集团向民爆投资发行81,721,980股股份

购买其持有的江西威源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和江西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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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矿服有限公司100%股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股份发行方

案已实施完毕。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国泰集团及其子公司没有发生超

过3,000万元或占国泰集团最近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

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国泰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合计金

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无对国泰集团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

默契或者安排。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及其

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交易;收购人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补偿或类似安排;收购人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

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等内容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七、关于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载明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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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均没有通过证券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国泰集团股票的情况。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收购事
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买卖国泰集团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数量
   姓名            与本次交易的关系                   交易时间        交易方向
                                                                                    (股)
  姜钦华    民爆投资监事简新春之配偶             2018 年 6 月 28 日      买入             500

     根据姜钦华出具的《声明》,上述买入国泰集团股票的行为系其

基于当时市场公开信息作出的独立判断及投资操作,且在买入该等股

票时,姜钦华不知晓本次收购的任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内幕

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项目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

亲属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均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

的证券交易买卖国泰集团股票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对上述相关自查单位和人

员于核查期间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消息买卖国泰股份股票的行为等

内容的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八、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具有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其签署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合法有效;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收购报告书》披露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购人的本次收购行为及其《收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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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26
                 关于《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告书》合法合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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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国泰

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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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陈曦



经办律师:         王隆彬



经办律师:         夏玲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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