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租赁公司办公场所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控股 股东租赁公司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西省民爆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属于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经审查,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合理、合法经济行为, 涉及的材料详实完备,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将此事项 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汉国、余新培、杨祖一 201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