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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10-15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将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召开,本次会议拟审议《关于调整本次资产
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事前审阅了相关文件,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关于调整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债券期限条款是公司基于
审慎判断之后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
益的情形。
    因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的报告期更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了大华审字[2019]第 0010421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
[2019]005173 号《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调整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批准
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汉国、余新培、杨祖一
                                                           201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