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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13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国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谨对以下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领导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9 年度领导人员薪酬考核方案
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领导人员工作的积
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该薪酬考核方案。
    二、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
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有利
于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审计工
作需要,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聘任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
控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为本次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此页为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汉国               余新培                  杨祖一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