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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3-18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七次会议将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召开,本次会议拟审议《关于调整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公司通过向刘升权等 8 名自然人股东以及宿迁太格云创企业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
买其持有的北京太格时代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69.83%的股权,其中
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5%、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方式支付交易对
价的 45%以及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5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同
时,公司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8,492.16 万元,不超过公司本次交易
中以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的 100%。本次交易
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163 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0]11 号)及《发行监
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相
关规定,公司拟调整本次并购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作为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事前审阅了
相关文件,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并购重组交易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上述事宜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汉国、余新培、杨祖一
                                                 2020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