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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泰集团:独立董事意见(公告版)2020-06-24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等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审议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进
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江西融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江西融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融思科技”)提供担保,是根据融思科技业务经营需要及资金
状况所进行的,有利于融思科技筹措经营所需资金,促进其业务持续
发展,进一步提高其经营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已就对外担
保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并控制对外
担保风险。本次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
信情况及偿债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本
次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一致
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二、关于为江西拓泓新材料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江西拓泓新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拓泓新材”)提供担保,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其自身废水处理
水平,实施废水资源化利用改造项目而进行的,有利于拓泓新材产生
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其业务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已就对外担保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规范对外担保行
为,并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本次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
其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偿债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其财务风险处于可
控范围之内,本次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李汉国、柳习科、汪志刚

                                            202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