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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泰集团: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军工控股、大成国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国泰集团股份之法律意见书2020-07-08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国泰集团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江西省南昌市金融大街 777 号博能金融中心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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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jingshinc.com/




            二零二〇年七月
                                                            目 录

目 录 ............................................................................................................................. 2
释 义 ............................................................................................................................. 3
一、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 6
        (一) 收购人民爆投资的基本情况 .................................................................... 6
      (二)一致行动人大成国资的基本情况 ............................................................ 6
        (三)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的情形 .................................................................................................................... 7
二、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 8
      (一) 本次收购的方式 .......................................................................................... 8
      (二) 本次收购符合申请豁免要约 ...................................................................... 9
三、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 9
      (一) 本次收购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 9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 10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 10
六、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 11
七、结论意见 ............................................................................................................. 11




                                                                 2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收购人/军工控股       指   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大成国资   指   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民爆投资              指   江西省民爆投资有限公司

国泰集团/上市公司     指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国资委          指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民爆投资将其持有的国泰集团 292,468,540 股 A 股股

本次收购              指   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3.02%)无偿划转给军工控

                           股

《收购报告书》        指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3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国泰集团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的委托,就民爆投资无偿划转其持有的国泰集团股份292,468,540股

(占公司股本总数53.02%)至军工控股,一致行动人大成国资通过军

工控股间接持有 国泰集团股 份295,936,22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

53.65%)事宜所涉及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国泰集团股份有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军工控股、大成国资的如下保证:

    1.军工控股、大成国资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

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军工控股、大成国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

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


                             4
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

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

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军工控股、大成国资为本次申请之目的使用,

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军工控股、大成国资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

文件中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

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5
    现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一) 收购人军工控股的基本情况

    依据本所律师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工商档案,本所律

师查阅军工控股营业执照、变更信息、章程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军工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6年4月2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787275568N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
       住所
                     8699号(国防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先卿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资产经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房地产开发、租赁,
                     物业管理,物资贸易,投资咨询服务,金属材料销售,
     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销售及服务,咨询服务,电子应用产品销售,
                     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大成国资持有其100%股权

     经营期限        2006年4月28日至长期

     登记状态        存续

(二)一致行动人大成国资的基本情况

    依据本所律师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工商档案,本所律
                                  6
师查阅大成国资营业执照、变更信息、章程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大成国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77884321XF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
       住所
                     8699号

     法定代表人      项文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国有股权持有、运营、处置的资本管理;国有企业重
                     组、并购、托管、破产的改制管理;军工产业、高端
                     服务业的实业投资管理;绿色产业投资;高新技术产
                     业投资;旅游产业投资;旅游开发;投资咨询;财务
     经营范围        顾问;地产投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环保机械;
                     养老服务;酒店管理;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及非金属
                     矿产品贸易;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省国资委授权
                     或委托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江西省国资委持有其100%股权

     经营期限        2005年9月6日至长期

     登记状态        存续

(三)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的情形

    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收购人的《收购报告书》,分别核查了收购

人军工控股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审计报告及声明,一致行动人大

成国资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审计报告及声明,查询了国家企业信
                                    7
息公示网、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

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

(shixin.csrc.gov.cn)。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

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一) 本次收购的方式

    本所律师核查了江西省国资委作出的相关批复,该批复同意民爆

投资持有国泰集团股份292,468,54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数53.02%)

无偿划转给军工控股持有。

   本次无偿划转实施前,民爆投资持有国泰集团 292,468,540 股股

份,占国泰集团总股本的 53.02%;军工控股持有国泰集团 3,467,680

股股份,占国泰集团总股本的 0.63%;大成国资通过军工控股、民爆

投资间接持有国泰集团 295,936,220 股股份,占国泰集团总股本的

53.65%。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军工控股将持有国泰集团 295,936,220 股

股份,占国泰集团总股本的 53.65%;大成国资通过军工控股间接持

有国泰集团 295,936,220 股股份,占国泰集团总股本的 53.6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8
(二) 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收购人与出

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

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可以免于以要约

方式增持股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以上法律规定,收购人、

一致行动人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国泰集团股份。

三、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一) 本次收购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民爆投资董事会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决议,该决议载明:同意

民爆投资持有国泰集团股份292,468,54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53.02%)

无偿转让给军工控股持有。

    军工控股董事会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决议,该决议载明:同意

军工控股无偿受让民爆投资持有国泰集团股份292,468,540股(占公

司股本总数53.02%)。

    大成国资董事会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决议,该决议载明:同意

民爆投资持有国泰集团股份292,468,54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53.02%)

无偿转让给军工控股持有。

    江西省国资委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相关批复,该批复同意民爆

投资持有国泰集团股份292,468,54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53.02%)无

偿划转给军工控股持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与授

                              9
权程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通过第一部分所述,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

形;

    本所律师核查了《收购报告书》,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本次收

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收购未导致国泰集团的

社会公众股比例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调取的工商资料及登记结算公司查询,截至查

询日,本次收购所涉及国泰集团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

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本次收购符合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根据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泰集团

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公告文件,收购人、一致行动

人及国泰集团已就本次收购履行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国泰集团于2020年5月30日公告了《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载明:民爆投资拟

将所持国泰集团292,468,54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53.02%)无偿转让

给军工控股。

                             10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已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有关要求编制了《收购报告书》,国泰集团公告了《江西国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收购管

理办法》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披露义务。

六、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分别核查了《收购报告书》、军工控股、大成国资自查

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前述资料载明,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现

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在国泰集团发布《江西国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之日(2020

年5月30日)前6个月内,未发生买卖国泰集团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

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军工控股、一致行动人大成国

资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可免于以要约方

式增持国泰集团股份;本次收购相关方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

序;收购人本次收购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1
收购人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

为。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1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省军工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免于以

要约方式增持国泰集团股份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陈曦



经办律师:   王隆彬



             夏玲虎

                                    签署日期: 2020年7月6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