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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泰集团:独立董事意见2020-12-31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等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
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
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确保审计工
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需要,不会
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二、公司 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是结合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该薪酬考核方案。
    三、关于为北京太格时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太格时代自动化系统设备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时代”)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利
于促进其业务持续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对太
格时代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偿债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其财务风险
可控,本次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李汉国、柳习科、汪志刚

                                           202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