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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泰集团:中信建投关于国泰集团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审核意见2021-02-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审核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集团”、“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4 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信建投

就国泰集团在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0804,

债券简称:国泰定 02,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挂牌转让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工作,

并形成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69593637
    注册资本:人民币 551,581,577 元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 699 号
    法定代表人:董家辉
    成立日期:2006 年 12 月 08 日
    营业期限:2006 年 12 月 08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设备制造;民用爆炸物品开发、销售、运输(按
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的范围经营);培训咨询;民爆器材行业的投资及管理;货物的进
出口业务;技术、服务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爆破项目设计施工业务及技术咨询服务,
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债券主要发行条款

(一)发行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定向可转换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上市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债券。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

券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

等合法投资者。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债发行对象及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序                                 获配数量
             获配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获配比例   锁定期
号                                  (张)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       30,000,000     10.53%   6 个月
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7,000       42,700,000     14.99%   6 个月
3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50,000       85,000,000     29.83%   6 个月
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5,000       45,500,000     15.97%   6 个月
5          中粮期货有限公司          217,216       21,721,600      7.62%   6 个月
6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0,000       60,000,000     21.06%   6 个月
              合计                 2,849,216      284,921,600    100.00%     -

     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额

为 28,492.16 万元,发行数量为 2,849,216 张。

(三)转股价格、定价原则及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 7.31 元/股,且不低于发行期首日

(2020 年 8 月 7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最终确定

本次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8.62 元/股,配售数量为 2,849,216 张,募集资金总额为

284,921,600 元。
(四)债券期限和利率

    本次定向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四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票

面利率:第一年为 1%、第二年为 1%、第三年为 1%、第四年为 0.1%。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且仅有一次

权利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债券以每张 106 元面值(不含最后一年利息)回售给上市公司。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决定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至少提前 30 日向上市公司发出债券回售

的书面通知,且书面通知一经发出无权撤回。

(五)锁定期和转股期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投资者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

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制。本次募集配套

资金中投资者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此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强制转股条款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不设定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和强

制转股条款。

(七)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之后,若上市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将按照上述情形出现的先后顺序,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上市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

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

转股申请按上市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上市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上市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上市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

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

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八)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发行的股份或公司因回购股份形

成的库存股。

(九)付息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发行可转换

债券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其中: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

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i:可转换债

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付息方式如下: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每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

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上
市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上市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P

    其中:Q 为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V 为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

转股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

换债券余额,上市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债券持有

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

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其他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不设担保。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

益。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过程

(一)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2019年4月9日,国泰集团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

案等相关议案。

    2019年7月29日,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经民爆投资备案。

    2019年7月29日,国泰集团控股股东民爆投资正式做出同意本次交易的批复。

    2019年7月31日,国泰集团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2019年8月13日,江西省国资委审批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019年8月16日,国泰集团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本次发行可

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

    2019年10月12日,国泰集团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

同意调整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可转换债券期限。

    2019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刘升权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9]2376号),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020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以及 2020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根据证监会并购重组配套融

资的最新监管政策,审议通过并对本次并购重组配套融资的发行方案进行调整。

    2020 年 4 月 2 日,国泰集团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调整本次资

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条款。

(二)发行人本次债券已经核准

    2019 年 11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西
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刘升权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76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
资金不超过 284,921,600 元。


(三)本次债券满足挂牌转让条件

    经核查,国泰集团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符合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本所上市”的规定;本次债券锁定期已满将解除限售,符合“存
在限售条件的定向可转债已有部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
    因此,本次债券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4 号—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八条规定的挂牌转让条件。
(四)本次债券未出现上交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提供定向可转债转让服务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未违反上交所相关规定或者相关协议

约定;本次债券不存在上交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市场发

展需要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提供定向可转债转让服务的情形;本次

债券不存在全部完成转股、回售或者被提前赎回的情形;本次债券不存在到期全部兑

付或者赎回的情形。

    因此,本次债券未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4

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条规定的被上交所暂停或者终止提供定

向可转债转让服务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本次债券挂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4 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