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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泰集团:关于“国泰定02”2021年派息的公告2021-08-24  

                        证券代码:603977          证券简称:国泰集团        编号:2021临045号
转债代码:110803          转债简称:国泰定01
转债代码:110804          转债简称:国泰定02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泰定02”2021年派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1年8月30日

    ● 债券付息日:2021年8月31日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刘升权等发行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76号)
 核准,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向6名特
 定对象发行了2,849,216张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284,921,600元,并于
 2020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公司”)完成了上述定向可转债的登记工作,转债代码“110804”,转债简称
 “国泰定02”。
    本次定向可转债将于2021年8月31日开始支付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
 3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报告书》有关条
 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定向可转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简称:国泰定02
    2、债券代码:110804
    3、债券发行总额:284,921,600元
    4、债券票面金额:100元/张

                                     1
   5、债券利率:第一年为1%、第二年为1%、第三年为1%、第四年为0.1%。在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且仅有一次
权利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债券以每张106元面值(不含最后一年利息)回售给上市
公司。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决定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至少提前30日向上市公司发
出债券回售的书面通知,且书面通知一经发出无权撤回。
   6、债券存续期限:2020年8月31日至2024年8月30日
   7、债券转股期限: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
   8、付息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发行可
转换债券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其中: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
(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
额;i:可转换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付息方式如下: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每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债券登记
完成之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债券登记完成之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
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公司不再向
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次付息为“国泰定02”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
8月30日,票面利率为1%(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国泰定02”兑
                                    2
息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1年8月30日
   2、债券付息日:2021年8月3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1年8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登
记在册的全体“国泰定0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与中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公司进
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可转债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可转债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次定向可转债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次定向可转债的利息足额划付
至中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登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可转债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
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可转
债利息。


   六、关于付息对象缴纳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8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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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
(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
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699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8119816
    (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3层
    联系电话:010-86451487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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