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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泰集团: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选聘工作方案2022-11-24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选聘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好发挥
董事会功能作用,依法合规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选聘职权,
推进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团
公司”)董事会规范化运作,根据中央、江西省委有关文件
精神,和中国证监会、江西省国资委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结合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
立了董事会的下属子公司经理层成员选聘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三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一般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经理层成员的选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专业能力,坚持德
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
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
持依法依规依纪。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
职责,负责制定公司经理层成员选聘工作方案,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经理层成员。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六条 集团公司经理层成员应当具备《江西省省属国
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
的规定外,根据工作需要,需结合本方案“第六条”规定,
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按照公司章程履
行职权,其他经理层成员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要适应市场对资源配
置起决定性作用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
事会依法选择管理者结合起来,把组织考察推荐与市场化选
聘经营管理者结合起来。
    第十条 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可以采用直接选聘、
内部公开竞聘、市场化选聘等方式。
    第十一条 直接选聘和内部公开竞聘经理层成员,由上
级党组织按照选人用人程序进行考察,并出具推荐意见。根
据上级党组织推荐意见,并结合企业实际,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对人选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董事会对人选进行审议并作
出聘任决定。
       第十二条 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公司党委发挥领导
和把关作用,会同董事会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并
组织人选推荐、测试、考察等工作,集体研究后向董事会提
出意见建议,董事会对人选进行审议并作出聘任决定。


                  第四章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第十三条 经理层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每届原则
上任期3年,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署岗位聘任协议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长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
层成员签署岗位聘任协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五条 岗位聘任协议根据经理层分工一人一岗差异
化制订。一般应包括:任期、权责与禁止事项、绩效考核、
薪酬待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指标,结合经理层成
员分工,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方式确定每
位经理层成员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考核内容及指
标。
       第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职责分工调整的,可根据实际情
况对岗位聘任协议及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进行调整,
调整后需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十八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届满后,经董事会考核认定
胜任现职的,予以续聘。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任期内的考核和管
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予以终止任期、免去现
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对公司经理层成员的监督体系,根
据上级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巡视巡察办法等有
关制度规定,以及公司党委、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根
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
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
正经理层成员的不良行为倾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经理层成员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
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挥
霍国有资产,或向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公司经理层成员违
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上级和公司有关规定,
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应依法履职,廉洁从业,切实
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
权益,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须严格执行履职待遇和业务支
出管理规定,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第二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
,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
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 经理层成员须严格执行公司领导人员兼职
管理、薪酬获取、个人事项报告、因公(私)出国(境)任
职回避等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
面申请,接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退出后,须继续对所知悉的国
家秘密、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
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