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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丸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2019-07-24  

						股票简称:丸美股份                                 股票代码:603983.SH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MARUBI BIOTECHNOLOGY CO.,LTD.

       (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伴河路 92 号 2 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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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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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丸美股份”、“本公司”或“发
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 2017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

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

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章程(草案)》,在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将根据盈
余状况和发展规划由董事会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有
关内容如下: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
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保持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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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的水平。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

     2、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
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
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
需求等情况制定。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
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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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将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
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
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7、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8、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
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
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9、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
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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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孙怀庆及王晓蒲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第 1 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

的发行价,以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 1 项所述锁定期

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第 1 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本人做出的承诺及其他对本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

文件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需要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并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①减持前提: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②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③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

持。

     ④减持数量:在第 1 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

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数量的 15%;在第 1 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

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人持有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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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量的 15%。

     ⑤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

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4)第 1 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孙怀庆或王晓蒲任一人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如孙怀庆与王晓蒲均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孙怀庆或王晓蒲离

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后届满者

为准)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孙怀庆与王晓蒲将继续执行前述承诺。孙怀

庆或王晓蒲任一人实际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

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

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

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

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

司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

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L Capital Guangzhou Beauty Ltd.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有意在第 1 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该解除锁定部

分 60%到 100%的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企业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

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并保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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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定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本企业做出的承诺等对本企业具有约束性的

文件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

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若本企业

因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

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

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2017 年 5 月 22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 A 股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

票价格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

司如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

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每股净资产值=合并财务报表

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满

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相关规定的情

形下,则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具体而言:

     (1)启动条件及程序: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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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价出现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

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可中止实施该次稳定公司股价计划;

     2、稳定股价的义务人及顺序

     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

其中公司为第一顺位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为第二顺位义务人,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为第三顺位义务人。如上所述,本预案中所指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上市条件以及免除控股股东要约收购责任的前提

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3)公司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票;(4)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怀庆、王晓蒲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5)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选用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时应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

仍符合上市条件,且不能致使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

     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将在

3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

的前提下,制订并审议通过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

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公司实施完毕该方案。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该方案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

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实施1次该股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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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回购股票

     如在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股价稳定措施

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票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

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

     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3个月内以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

不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股

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本公司中

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再次满足启动条件,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

购计划。

     (3)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将无法满

足法定上市条件;

     ②公司实施完毕股票回购后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怀庆和王晓蒲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

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应

于增持通知书送达公司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上市后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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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

不超过自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满足启动条件,则实际控制人

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4)除孙怀庆、王晓蒲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前述三项措施实施完毕后,仍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

价措施的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则启动除孙怀庆、王晓蒲之外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三项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

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买卖股票,则本人应在首次满足

上述条件后的30+N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

     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的计划。在披露其买入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

买入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购

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

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

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

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份增

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满足启动条

件,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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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

担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稳

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将采用以下措施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毕时为止:

     (1)冻结其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2)冻结实际

控制人在公司领取的全部收入;(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

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

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将冻结向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分红(包括直

接或间接持股所取得的红利),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4、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

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当针对同一对象存在多项同一种

类约束措施时,应当采用高值对其进行约束。

     5、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6、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则公司新聘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

案相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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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

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

违法事实后30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

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30日内,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2、实际控制人孙怀庆、王晓蒲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怀庆、王晓蒲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

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日内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回购公

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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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及领取薪

酬(或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

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

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本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享有的利润分配

及本人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作为履约担保。

     3、公司除实际控制人孙怀庆、王晓蒲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

     公司除实际控制人孙怀庆、王晓蒲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

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除实际控制人孙怀庆、王晓蒲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

该等规定。

     本人以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作为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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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中信证券为广东丸美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若因中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先行

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

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

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

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

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未能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本

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经司法

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

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赔偿主体责任划分与免责事由、赔偿计算标准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被修订或失效的,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上述

承诺,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得到有效保护。

                                   15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回报能力,按照《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号)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约束并控制职务消费行为。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同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涉及本人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虽然本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

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

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关于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

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

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

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

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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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公

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

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

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本公司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

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实际控制人孙怀庆、王晓蒲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

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自愿

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

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

歉;(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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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6)同

意公司调减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

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

资者的权益。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本人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

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投资者道歉;(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

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

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

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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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本人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

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广会专字[2019]G16044670840

号”)。2019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36,479.1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8.8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893.71 万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 24.01%。公司 2019 年 1-3 月的营业收入呈现增长趋势,净利润及扣非后净

利润随着收入规模的扩大也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公司盈利能力持续向好。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经营

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

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

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预计 2019 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约为 79,200 万元至 80,700 万元,较 2018

年同期增长 8.7%至 10.8%;预计 2019 年上半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 20,200 万元至 21,300 万元,较 2018 年同期增长 11.3%

至 17.4%。公司预计 2019 年上半年不存在业绩大幅下降的情况。上述 2019 年上

半年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及

利润承诺。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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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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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917 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58
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 年 7 月 25 日

     3、股票简称:丸美股份

     4、股票代码:603983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0,100 万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4,1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
发行的 4,1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19 年 7 月 25 日起上市交
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Marubi Biotechnology Co., 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3492646XH

    注册资本:36,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孙怀庆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 年 4 月 2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22 日

    公司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伴河路 92 号 2 号楼

    邮政编码:510000

    电话号码:020-66378666

    传真号码:020-66378600

    互联网网址:http://www. marubi.cn

    电子信箱:securities@marubi.cn

    经营范围:化妆品制造;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术咨询、

交流服务;生物技术转让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

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

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




                                          22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任职期间
          孙怀庆                董事长、总经理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王晓蒲                     董事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王开慧                董事、财务总监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ONG Yew Thiong, Gilbert            董事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廉明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曾令椿                     董事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毕亚林                   独立董事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秦昕                   独立董事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姬恒领                   独立董事            2019年3月23日至2021年5月17日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任职期间
           罗梅                  监事会主席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吴小燕                     监事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卫玉蓉                 职工代表监事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任职期间
          孙怀庆                董事长、总经理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王开慧                董事、财务总监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廉明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

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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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直接持股情况:
                                                                        持股比例
   序号         姓名             职务/关系           股份数量(万股)
                                                                        (发行前)
     1         孙怀庆          董事长、总经理             29,160         81.00%
     2         王晓蒲              董事                   3,240           9.00%


     除孙怀庆及王晓蒲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

不存在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2)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

其近亲属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3)持有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尚未发行过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孙怀庆和王晓蒲夫妇分别持有公司 81%、9%股权,

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怀庆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王晓

蒲女士为公司董事。

     孙怀庆先生,中国国籍,有澳门和新加坡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 年 10 月出生,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MBA 硕士,经济师职称。1989 年至 1995 年任重庆特种电机厂

生产总调度,1995 年至 1998 年任广东白马化妆品有限公司推广部部长,1998 年至 2001

年任广州安尚秀化妆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0 年至 2002 年任广州丸美贸易

有限公司监事,2001 年至 2006 年任重庆庄胜董事长、总经理,2001 年至 2010 年任广

州升旺执行董事、总经理,2002 年起在广州佳禾工作,现任丸美股份董事长、总经理,

丸美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重庆博多执行董事,广州恋火执行董事,广东燕园珠水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前海二次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常务)董事,蔚恒信息科技

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24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王晓蒲女士,中国国籍,有澳门和新加坡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 年 4 月出生,大专

学历,助理经济师职称。1989 年至 1997 年在四川仪表九厂工作,1997 年至 1998 年任

香港华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行政人事经理,1998 年至 2001 年任广州安尚秀化妆

品有限公司监事,2000 年至 2002 年任广州丸美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1

年至 2006 年任重庆庄胜监事,2001 年至 2010 年任广州升旺监事,2011 年至 2012 年任

大禾洋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至 2017 年 5 月任广州先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经理,2002 年起在广州佳禾工作,现任丸美股份董事、采购部部长,香港丸

美、香港春纪董事,丸美科技(广州)执行董事。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 36,000 万股,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4,100 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占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
化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
                        (万股)                         (万股)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孙怀庆            29,160.00        81.00%          29,160.00        72.72%       36 个月
        L Capital           3,600.00        10.00%           3,600.00            8.98%    12 个月
         王晓蒲             3,240.00        9.00%            3,240.00            8.08%    36 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4,100.00        10.22%      无锁定期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结束后、上市前 A 股股东总数的户数为 42,000 户,前 10 名股东持
股情况如下:

                                                                        发行后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孙怀庆                                             29,160.0000                  72.7182%
   2      L Capital Guangzhou Beauty Ltd.                     3,600.0000                   8.9776%


                                                25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后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3    王晓蒲                                           3,240.0000                8.0798%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784                 0.0264%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
   5                                                        0.5564                 0.0014%
        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6                                                        0.5564                 0.0014%
        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7                                                        0.4173                 0.00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睿远成长价
   8                                                        0.2992                 0.0007%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9                                                        0.2782                 0.000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
  10                                                        0.2782                 0.0007%
        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 A)
  11    企业年金计划-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0.2782                 0.0007%
        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12                                                        0.2782                 0.0007%
        计划-浦发
                         合计                           36,013.5205               89.8093%




                                           26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100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0.54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88,605,923,000 股,对应的
初始有效申购倍数为 7,203.73 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69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
签率为 0.04164507%,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36,798,111 股,放弃认购数量 101,889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10 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4,096,105 股,放弃认购
数量 3,895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05,784 股。

     五、发行后市盈率:22.99 倍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84,214.0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出具了广会验字[2019]G16044670870 号《验
资报告》。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 次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发 行 费 用 合 计 5,213.80 万 元 。 根 据 广 会 验 字
[2019]G16044670870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3,773.58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556.60
     3                            律师费用                             193.4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569.30
     5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120.92


                                                 27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合计                          5,213.80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1.27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
数计算)。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79,000.20 万元。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40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
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89 元(按本公司 2018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8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广会审字
[2019]G16044670662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
资者欲了解相关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
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
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产品、采购
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
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良好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
不利变化的情形。

    本公司 2019 年 1-3 月份财务报表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广会专字[2019]G16044670840 号《审阅报告》,相关主
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
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中披露。2019 年 1-3 月份财务报表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
披露,公司上市后 2019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19 年 3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变动
                         (未经审计)               (经审计)
 流动资产(元)          1,835,325,092.39           1,790,664,222.23           2.49%
 流动负债(元)            629,868,877.96             709,385,893.28       -11.21%
 资产总额(元)          2,158,112,299.30           2,116,886,483.46           1.9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1,495,419,946.77           1,375,229,094.91           8.74%
 所有者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4.15                        3.82          8.64%
 每股净资产(元/股)
                        2019 年 1-3 月             2018 年 1-3 月
        项目                                                            变动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总收入(元)          364,791,441.67             335,043,664.39           8.88%
 营业利润(元)            142,568,795.49             116,599,931.71           22.27%


                                            29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利润总额(元)                142,415,811.30    116,638,714.69         22.1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120,210,613.48     95,957,782.93         25.27%
 净利润(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118,937,143.73     95,910,457.68         24.01%
 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3              0.27         22.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33              0.27         22.22%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8.38%             9.52%          -1.14%
 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8.29%             9.52%          -1.2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46,989,836.92     83,047,372.75        -43.42%
 流量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
                                         0.13              0.23        -43.48%
 现金流量净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减为两期数的差值,且未经年化处理。

     公司预计 2019 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约为 79,200 万元至 80,700 万元,较 2018

年同期增长 8.7%至 10.8%;预计 2019 年上半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 20,200 万元至 21,300 万元,较 2018 年同期增长 11.3%

至 17.4%。公司预计 2019 年上半年不存在业绩大幅下降的情况。上述 2019 年上

半年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及

利润承诺。




                                            30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将在上市后一
个月内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该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履行公告义务。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
接受丸美股份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
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31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2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1 层

     联系电话      : 010- 60834121

     传真号码      : 010-60833083

     保荐代表人 : 李建、曾劲松

     项目经办人 : 陈双双、方羚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33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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