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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丸美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9-08-29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一九年八月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
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
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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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
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 2)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保密承诺书》
(见附件 3),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
行审核。

     第十条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
由公司证券部门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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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有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和必要的审核程序。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
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将不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做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不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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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公司其它制度中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2、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4页 / 共4页
附件 1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 2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 记   登 记


         情人姓名     号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 3     保密承诺函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 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2、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
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
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

   4、 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