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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丸美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08-29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一九年八月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
及时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管理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
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根据《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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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重大
风险事项信息以及其他重大信息;

     (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的根据《广东丸美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披露的股权变动信息、控制权转移信息、
重大经营管理信息;

     (三)其他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本制度组织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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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按《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及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资料)之日起保存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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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的范围
内流转。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
持有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并在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将加强内部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
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
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们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
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
阅、拷贝。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
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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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报告,并积
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导致信
息披露出现违法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解除相关聘用协议或劳动合
同。

     第二十条 非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将
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给予处罚,并保留向其
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
东监管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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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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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         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