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3 证券简称:丸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2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102.2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0.00 万股的 0.26%。 其中首次授予 86.2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0.00 万股的 0.22%;预留 16.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0.00 万股的 0.04%,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 15.65%。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时间:2019 年 7 月 25 日 注册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伴河路 92 号 2 号楼 主营业务:各类化妆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分别为孙怀庆、王开慧、曾令椿、王晓蒲、毕亚林、 秦昕、姬恒领,其中毕亚林、秦昕、姬恒领是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分别为梁焕秋、陈嘉扬、陈青梅,其中陈青梅为职工代表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 总经理兼董秘(代)孙怀庆、财务总监王开慧。 -1- 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营业收入 1,800,857,590.07 1,575,763,955.25 1,352,323,383.0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14,887,917.33 415,278,452.50 311,919,385.7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451,279,674.05 358,311,115.01 296,363,002.41 性损益的净利润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669,920,111.35 1,375,229,094.91 959,955,863.16 总资产 3,436,322,174.09 2,116,886,483.46 1,602,955,260.48 每股净资产(元/股) 6.66 3.82 2.67 主要财务指标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37 1.15 0.8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37 1.15 0.8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1.20 1.00 0.82 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6.30 35.57 34.1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23.05 30.69 32.48 资产收益率(%)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在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 -2-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丸美股份”或“公司”、“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02.2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40,100.00 万股的 0.26%。其中首次授予 86.2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0.00 万股的 0.22%;预留 16.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0.00 万股的 0.04%,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 15.6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对 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 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7人,占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人数 的7.58%,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3-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及考核期间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不得存在下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公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告时公司股本总 票总数的比例 (万股) 额的比例 王开慧 董事、财务总监 3.07 3.00% 0.01% 曾令椿 董事 3.07 3.00% 0.01%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80.12 78.35% 0.20% (65 人) 预留部分 16.00 15.65% 0.04% 合计 102.26 100.00% 0.26% (四)相关说明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4-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 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2.53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2.5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1.31 元的 50%,为每股 30.66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5.06 元的 50%,为每股 32.53 元。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27 个月、39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原则回购注 -5- 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3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9个月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5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27 个月、39 个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后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后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3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9个月后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5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6-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7-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 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1.6 亿;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5.4 亿。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5.2 亿;2021-2022 年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 11.7 亿。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8.8 亿;2021-2023 年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于 18.9 亿。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4、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 业务单元层面考核将根据各业务单元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双指标业绩实际完成 数额(S)与基准业绩指标(A1)及目标业绩指标(A2)比例确定业务单元层面标准 系数(X): 业务单元考核结果 S≥A2 A1≤S<A2 S<A1 业务单元层面标准系数(X) 100% S/A2 0 若公司满足某一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且业务单元层面考核达到基准业绩指标, 则可根据其当年度业绩实际完成情况决定解除限售比例,当年度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业务单元层面考核未达到基准业绩指标,则该业 务单元当年度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能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 三档。对应的个 人层面标准系数(Y)如下所示: -8-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 B C 考核结果 S≥100 95≤S<100 S<95 个人层面标准系数(Y) 100% 80% 0 若公司及业务单元层面达到考核要求时,激励对象个人各考核年度实际解除限售 额度=个人各考核年度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业务单元层面标准系数(X)×个人层面标 准系数(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业务单元层面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及历史业绩,为保持竞争力、推动公司继续稳健发展,公司拟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 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 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净利润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 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 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 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业务单元及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综上,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 指标设置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激励对象的主 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而言,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 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 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9-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3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 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公告、登记等相关 程序。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10-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 关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1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 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12-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 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 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 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 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 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13-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 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业务单 元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 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 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 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4-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 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 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 员工的聘用关系(或雇佣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6、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 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 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 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 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 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 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15-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的全部 利益返还公司。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 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的规定 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 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 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16-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因终止激励计划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五)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收回乙方所得收益。 激励对象若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 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17- (六)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 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新股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 股票数量)。 (2)配股 -18-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 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3、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 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 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 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 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 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19-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 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预留部分的会计处理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 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5、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 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司以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为测算的基准日,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公司将在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 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 每股 28.82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 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 2020 年 12 月初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 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制性股票数量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86.26 2,486.01 102.84 1,234.08 736.88 361.22 51.00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 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 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 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 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 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20- (一)《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3 日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