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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丸美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2020-11-13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
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
(草案)》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
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