丸美股份: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0-12-31
证券简称:丸美股份 证券代码:603983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0 年 12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 6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7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宜 ................................................................................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 8
(五)实施本次授予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11
(六)结论性意见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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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丸美股份、本公司、公司、上
指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限制性股票 指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
有效期 指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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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丸美股份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丸美股份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丸
美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
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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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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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1、2020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
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张榜的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
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1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
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4、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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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丸美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的调
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丸美股份及其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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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宜
鉴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 2 位激励对象因自身
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 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
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 3.08 万股。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及相关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67 名调整为 65 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 3.08 万股限制性股
票调整至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6.26 万股调整为 83.18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6 万股调整为 19.08
万股。本次调整后,预留部分的权益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权益总数量的 20%。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调
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激励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12 月 30 日。
2、授予价格:32.53 元/股。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4、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共 65 名激励对象授予 83.18 万股限制性
股票,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首次获授的限 占首次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公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的比 告时公司股本总
(万股) 例 额的比例
王开慧 董事、财务总监 3.07 3.69% 0.01%
曾令椿 董事 3.07 3.69% 0.01%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77.04 92.62% 0.19%
(63 人)
8
合计 83.18 100.00% 0.21%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
分。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
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3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27 个月、39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
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期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
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成之日起 27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7 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成之日起 3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9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9 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成之日起 5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
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1.6 亿;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5.4 亿。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5.2 亿;2021-2022 年两年累计净利润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 11.7 亿。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8.8 亿;2021-2023 年三年累计净利润不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 18.9 亿。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
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
业务单元层面考核将根据各业务单元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双指标业绩实际
完成数额(S)与基准业绩指标(A1)及目标业绩指标(A2)比例确定业务单
元层面标准系数(X):
业务单元考核结果 S≥A2 A1≤S<A2 S<A1
业务单元层面标准系数(X) 100% S/A2 0
若公司满足某一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且业务单元层面考核达到基准业
绩指标,则可根据其当年度业绩实际完成情况决定解除限售比例,当年度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业务单元层面考核未达到
基准业绩指标,则该业务单元当年度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能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 三档。对应
的个人层面标准系数(Y)如下所示: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 B C
10
考核结果 S≥100 95≤S<100 S<95
个人层面标准系数(Y) 100% 80% 0
若公司及业务单元层面达到考核要求时,激励对象个人各考核年度实际解
除限售额度=个人各考核年度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业务单元层面标准系数(X)
×个人层面标准系数(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7、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
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次授予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本次授予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认为丸美股
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
的要求,对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
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六)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丸美股份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
股票的调整及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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