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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丸美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2020-12-31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 2 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
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 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
分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 3.08 万股。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及相关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67 名调整为 65 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 3.08 万股限制性股
票调整至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6.26 万股调整为 83.18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6 万股调整为 19.08
万股。本次调整后,预留部分的权益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权益总数量的 20%。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经公司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0 年 12 月 30 日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5 名激励对象授予 83.18 万股限制性股票。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