丸美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2 年 4 月
2019 年 7 月 25 日,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丸美股份”
或“公司”或“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丸美股
份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
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对丸美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9 年 7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Marubi Biotechnology Co., 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3492646XH
注册资本:40,181.96 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怀庆
成立日期:2002 年 4 月 2 日
上市日期:2019 年 7 月 25 日
公司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伴河路 92 号 2 号楼
邮政编码: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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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20-66378666
传真号码:020-66378600
互联网网址:http://www. marubi.cn
电子信箱:securities@marubi.cn
经营范围:化妆品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
生物技术开发服务(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
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除外);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
贵优良品种,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除外);生物技术
推广服务(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
植物资源开发除外);生物技术转让服务(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国
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除外);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
货物进出口(涉及外资准入特别管理规定和许可审批的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商品批发贸易(涉及外资准入特别管理规定和许可审批的商品除外);商品零售
贸易(涉及外资准入特别管理规定和许可审批的商品除外);非许可类医疗器械
经营;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917 号文《关于核准广东丸美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首
次公开发行 4,1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54 元,共
募集资金 842,14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52,138,021.5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90,001,978.42 元,资金到账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2 日。上述资金已存放在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并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广会验字
[2019]G16044670870 号《验资报告》验证。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丸美
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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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
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督导公司对《公司章程》修订、重要内控制度的修订的审批程序、内容
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6、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7、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8、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
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
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
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
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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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尽
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
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
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告 2019 年年度报告、2021 年 4 月 24 日公告 2020 年年度报告,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告 2021 年年度报告。
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
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
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
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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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丸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
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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