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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丸美股份: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27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
动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行为及监事会的召集、
召开、议事、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负有以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三)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

    (五)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六)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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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八)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九)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 2 日内通知其他监事及股
东。

    第七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
辞职应当在股东大会委任继任监事后方能生效;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而离职,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八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而离职,其对公司和股东所负有的义务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及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机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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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监事会 2 名成员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另 1 名成员由职工
代表担任并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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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 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六) 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履行其职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主席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
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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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 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或电话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及拟审议事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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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或者通讯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与会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亲自或安排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议案的表决意见;

    (六) 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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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内” 、“不少于”、“至少”包含本数;“超
过”、 “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修订权属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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