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莱: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8-11-14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一、大会会议议程
二、大会会议须知
三、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18 年 11 月 29 日 上午 10:00
会议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华江路 170 号 A 栋 228 会议室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见证律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大会程序:
一、宣读股东大会须知;
二、宣读股东大会议案;
序号 会议议案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三、通过大会计票人、监票人;
四、现场会议投票表决、计票;
五、股东发言;
六、大会发言解答;
七、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八、由大会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宣布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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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此次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
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
一种表决方式。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如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
决结果为准。
三、本次大会现场会议所有的议案均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
项表决应选择“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每项表决只可填写一栏,
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
权”;表决请以“√”符号填入空栏内;每张表决票务必在表决人(股东或
代理人)处签名,未签名的表决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
利。股东要求发言必须事先向公司申请登记。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进行
自我介绍,每一位股东发言不超过五分钟。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
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发言,并不得超出本次会议议案范围;股东违
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侵犯其他股东
权益,不扰乱大会的正常会议程序。如需提前离开会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应将表决票提交给大会秘书处。
六、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代
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保荐代表人、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
权依法拒绝其他人进入会场。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议案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者股权激励;
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购其股份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公司股份的活动。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二)要约方式;
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改后的《上海康德莱企业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附件。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