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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德莱: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8-11-14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一、大会会议议程

二、大会会议须知

三、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18 年 11 月 29 日 上午 10:00

会议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华江路 170 号 A 栋 228 会议室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见证律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大会程序:

一、宣读股东大会须知;

二、宣读股东大会议案;


 序号                            会议议案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三、通过大会计票人、监票人;

四、现场会议投票表决、计票;

五、股东发言;

六、大会发言解答;

七、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八、由大会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宣布大会结束。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此次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

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

一种表决方式。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如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

决结果为准。

    三、本次大会现场会议所有的议案均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

项表决应选择“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每项表决只可填写一栏,

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

权”;表决请以“√”符号填入空栏内;每张表决票务必在表决人(股东或

代理人)处签名,未签名的表决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

利。股东要求发言必须事先向公司申请登记。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进行
自我介绍,每一位股东发言不超过五分钟。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

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发言,并不得超出本次会议议案范围;股东违

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侵犯其他股东

权益,不扰乱大会的正常会议程序。如需提前离开会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应将表决票提交给大会秘书处。

    六、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代

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保荐代表人、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

权依法拒绝其他人进入会场。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议案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者股权激励;
   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购其股份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公司股份的活动。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二)要约方式;
   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改后的《上海康德莱企业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附件。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