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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德莱: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8-11-14  

						证券代码:603987          证券简称:康德莱            公告编号:2018-139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下简
称“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
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者股权激励;
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购其股份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公司股份的活动。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或者注销。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修改后的《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同日披露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