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莱: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8-11-14
证券代码:603987 证券简称:康德莱 公告编号:2018-139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下简
称“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
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者股权激励;
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购其股份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公司股份的活动。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或者注销。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修改后的《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同日披露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