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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德莱: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2-27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召开,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
现就本次董事会《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实施细则》、《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有利
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有利于增强
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同时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
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
民币4,200万元(含4,2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8,400万元(含8,400万元),相
对公司资产规模较小,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
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
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