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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德莱: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3-29  

						证券代码:603987           证券简称:康德莱             公告编号:2019-040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会计科目变更和调整仅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
对公司当前及前期的经营成果,总资产、净资产状况不存在实质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印发了《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
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14 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
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
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
修订。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述通知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按照规定的起始日期执
行。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本期
金额 244,180,761.71 元,上期金额 194,057,540.48 元;
    2.“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本期
金额 197,486,650.61 元,上期金额 135,471,594.62 元;
    3.“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并入“其他应付款”列示,调增“其他应付
款”本期金额 173,303.90 元,上期金额 0.00 元;
    4.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重分
类至“研发费用”单独列示,调减“管理费用”本期金额 73,572,871.64 元,上
期金额 52,770,788.82 元,重分类至“研发费用”。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
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
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
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及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
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及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
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
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上网附件

    (一)《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五、备查文件

    (一)《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决议》;
    (二)《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