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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甬金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0-11-18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作为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
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对《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
办法》”)以及《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能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管理办
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11 月 17 日